象山的潘先生在象山某菜市场水产品区经营水产生意,因为生意不好,听信“大师”所言,在摊位前“撒了一把米”,而被撤了摊位,潘某一气之下将菜市场管理公司告到了法院。昨日,象山法官告诉记者,潘某行为系迷信活动,并不是民俗,因此,管理公司撤除其摊位合理合法。□通讯员徐如霞袁瑶金报记者徐晨冰生意不好求问“大师”起初,潘某承租了象山某菜市场水产品X号摊位经营水产生意,并与其管理公司签订了《市场摊位租赁合同》一份,约定租期、租金及其他权利义务。承租期间,潘某也始终依规经营,直到今年上半年。由于上半年的生意不如往年,潘某特地去找了一位“民间大师”算了一算,“大师”说,想要生意好,就要在自己摊位和其他摊位上撒把盐米。于是在次日凌晨,趁着菜市场还未开门营业,潘某按照“大师”的吩咐,在自己承租的摊位上撒了一把盐米,又往Y摊位与Z摊位处各撒了一把。“因为他们之前用迷信方式欺负过我,我要还击一下。”撒了三把盐米的潘某暗自笃定:生意肯定会慢慢好起来的。可是不料,一周后就被撤了摊位。封建迷信扰乱秩序事发后,该菜市场管理公司向潘某送达了一份《经营户不良信用行为告知书》,并载明:潘某在经营过程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,并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,其行为属不良信用行为,依据本市场确立的《经营户不良信用行为扣分办法》有关规定,扣信用记录12分,并取消本市场下一年度摊位投标报名资格,收回摊位使用权,并没收当期已缴摊位的租赁费等。“这和‘大师’说的完全不一样啊!怎么还被强制解除合同了?”生意还没来得及起色,这下连收入都没了,潘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,并认为自己的行为仅属于民间习俗,要求该市场退还其摊位费,并赔偿经营损失费及利息损失,共计5万余元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潘某作法庭陈述时表示,其对“撒盐米报复其他两家摊位”一事颇为后悔,可见其撒盐米的主观目的明确,系为报复其他经营户,显然不属于民间习俗。最终,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潘某剩余租期的摊位费约3万余元,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